汉语词典

不请之法

基本解释

词条:『不请之法』

拼音:bù qǐng zhī fǎ

注音:ㄅㄨˋㄈㄡˇ ㄑ一ㄥˇ ㄓ ㄈㄚˇ

解释:佛教语。谓佛陀在无人请问时,随机宣说的特别教旨。其内容即净土法门;其形式即十二分教中的优陀那[梵Ud?na],意为无问自说。见《翻译名义集·十二分教》。

基本字义

bù(ㄅㄨˋ)

1、副词。

2、用在动词、形容词和其它词前面表示否定或加在名词或名词性语素前面,构成形容词:不去。不多。不法。不料。不材(才能平庸,常用作自谦)。不刊(无须修改,不可磨灭)。不学无术。不速之客。

3、单用,做否定性的回答:不,我不知道。

4、用在句末表疑问:他现在身体好不?

其他字义

fǒu(ㄈㄡˇ)

1、古同“否”,不如此,不然。

基本字义

请(請)qǐng(ㄑ一ㄥˇ)

1、求:请求。请示。请假(jiǎ)。请命。请战。请教(jiào)。请愿。请君入瓮。请缨(喻请战杀敌)。

2、敬辞,用于希望对方做某事:请进。请坐。请安。请便。

3、延聘、邀、约人来:请客。请柬。邀请。

4、谒见、会见:“造请诸公,不避寒暑”。

基本字义

zhī(ㄓ)

1、助词,表示领有、连属关系:赤子之心。

2、助词,表示修饰关系:缓兵之计。不速之客。莫逆之交。

3、用在主谓结构之间,使成为句子成分:“大道之行也,天下为公”。

4、代词,代替人或事物:置之度外。等闲视之。

5、代词,这,那:“之二虫,又何知”。

6、虚用,无所指:久而久之。

7、往,到:“吾欲之南海”。

基本字义

fǎ(ㄈㄚˇ)

1、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,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:法办。法典。法官。法规。法律。法令。法定。法场。法理。法纪。法盲。法人(“自然人”的对称。指依法成立并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,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法律义务的社会组织)。法制。法治。犯法。守法。合法。宪法(国家的根本大法)。政法。奉公守法。逍遥法外。

2、处理事物的手段:办法。设法。手法。写法。

3、仿效:效法。

4、标准,规范,可仿效的:法式。法帖。

5、佛家的道理:佛法。法号。法轮。法像。法门。

6、道家佛家的所谓拿妖捉怪的技术:法师。法器。法事。

7、指“法国”:法文。法式大菜。

8、姓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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