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例馆
基本解释
词条:『律例馆』
拼音:lǜ lì guǎn
注音:ㄌㄩˋ ㄌ一ˋ ㄍㄨㄢˇ
解释:清代官署名。顺治二年始设;乾隆七年隶刑部。掌修法令,刊定条式颁行。每经五年汇辑编排,称小修;满十年,重新补充删减,定为宪典,颁行全国,称大修。此外,兼掌稽核各司案件。参阅《清史稿.职官志一》。
基本字义
律lǜ(ㄌㄩˋ)
1、法则,规章:纪律。法律。定律。规律。清规戒律。律师。
2、约束:律己。
3、中国古代审定乐音高低的标准,把声音分为六律(阳律)和六品(阴律)。合称“十二律”:律吕(古代用竹管制成的校正乐律的器具,以管的长短来确定音的不同高度,从低音管算起,成奇数的六个管称“律”;成偶数的六个管称“吕”,后来“律吕”作为音律的统称)。
4、旧诗的一种体裁:律诗。
5、姓。
基本字义
例lì(ㄌ一ˋ)
1、可以做依据的事物:例证。例题。举例。例句。例如。
2、规定:例外(不按规定的,和一般情况不同的)。体例。凡例。条例。破例。发凡起例。
3、按规定的,照成规进行的:例会。例假。例行公事。
4、调查或统计时指合于某种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事情:事例。病例。案例。
基本字义
馆(館)guǎn(ㄍㄨㄢˇ)
1、招待宾客或旅客食宿的房舍:宾馆。旅馆。馆舍。
2、一个国家在另一个国家外交人员常驻的住所:大使馆。领事馆。
3、某些服务性商店的名称:茶馆。照相馆。
4、一些文化工作场所:报馆。博物馆。文化馆。馆藏。
5、旧时指教学的地方:家馆。蒙馆。坐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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